股東不能抽回出資金的原因 篇一
第一,股東退股會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股東的投資構成公司資本,公司資本是保護債權人利益的重要物質保證。我國舊公司法實行的是法定資本制,《公司法》嚴格遵循了資本確定、資本維持、資本不變的資本三原則,以維護交易安全,保障債權人的利益。舊《公司法》第34條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得退股的規定,即是資本三原則的具體體現之一。如果允許股東退股無疑是對資本維持和資本不變原則的破壞,從而危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第二,股東退股侵害了公司的利益。股東的投資轉化為公司的資本,是公司賴以經營和償還對外債務的物質基礎。股東退股,抽走投資,使公司的財產減少,于公司不利。股東一擁而上要求退股,則公司將不復存在。
第三,股東會損害其他股東的利益。尤其在公司經營不善、發生危機時,允許股東退股等于是將退出股東應當承擔的經營風險轉嫁給剩余股東。
第四,公司法是強行法,《公司法》第34條的規定屬于強制法律規范,當事人不得違反。
股東退股的含義 篇二
股東退股即退出公司,指在公司存續期間,股東基于特定事由,收回其所持股權的價值,從而絕對喪失其社員地位的制度。
股東退股的原因 篇三
(1)公司經營風險過大,超出股東投資的預期。
(2)股東死亡。股東依法享有股權列入遺產。若繼承人{BAIHUAWEN.CN}不愿或者不適宜成為公司股東時,就得將死亡股東的投資從公司中分離出來。
(3)股東離異。當股東婚變,作為非股東一方配偶很難參加對人合性要求比較高的有限公司。非股東的配偶常要將股東權益的一半從公司中抽取出來變現交割。
(4)小股東遭遇控股股東壓榨而欲退股。
(5)公司陷入僵局。
(6)股東的出資面臨法律強制執行。
(7)其他情形如股東長期患病不能參加公司管理、股東喬遷異地或者國外而要求退出公司、股東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故急需資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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