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推薦 篇一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嚴格規范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和零售經營者(以下統稱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經營行為,做好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頒發和管理工作,加強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監督管理,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相應的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不得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第三條
煙花爆竹的經營許可證分為《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和《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含進出口企業,以下簡稱批發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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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辦理《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
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以下簡稱零售經營者),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辦理《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生產企業)從事煙花爆竹出口經營活動,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辦理《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生產企業向批發企業銷售本企業生產的煙花爆竹,不需辦理《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
第四條
煙花爆竹批發和零售經營布點,按照保障安全、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制、適度競爭的原則審批,建立公平、誠信、規范、有序的市場流通秩序。
第五條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實行企業申請、分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對黑火藥、引火線批發企業和煙花爆竹進出口企業按照嚴格控制數量的原則審批。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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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監督全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并對從事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黑火藥、引火線批發活動的企業(以下簡稱黑火藥、引火線批發企業)和從事煙花爆竹進出口活動的企業(以下簡稱煙花爆竹進出口企業)的《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統一編號。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安全監管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批發經營布點規劃,以及《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省級安全監管局可以委托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級安全監管局)負責《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對黑火藥、引火線批發企業、煙花爆竹進出口企業以及其他有1.1級倉庫的批發企業,《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的審查和頒發工作不得委托。
市級安全監管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布點規劃,并根據煙花爆竹批發經營布點規劃對本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的設立進行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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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縣級安全監管局,以下與省級安全監管局統稱發證機關)負責根據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布點規劃對本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設點進行審批,并負責《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批發經營許可
第六條
批發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條件。
(二)符合當地煙花爆竹批發經營布點規劃。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崗位操作規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至少包括:買賣合同管理制度、產品流向登記制度、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倉庫保管守衛制度、事故應急救援與事故報告制度、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違規違章行為處罰制度、安全資金提取和使用制度、安全生產例會制度、企業負責人節假日值班(帶班)制度、裝卸作業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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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規程。
(四)有安全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五)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煙花爆竹經營方面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并經培訓考核合格;倉庫保管員、守護員應當接受煙花爆竹專業知識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其他從業人員應當經本單位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
(六)具有與其經營規模和產品品種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倉庫的內外部安全距離、庫房布局、建筑結構、疏散通道、消防、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施以及電氣設施等,符合《煙花爆竹工程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要求;倉儲區域及倉庫安裝有監控設施,并設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標識牌。
(七)具備與其經營規模和產品品種相適應的配送服務能力,運輸車輛和駕駛員、押運員具備相應的資質或資格。
(八)按照《煙花爆竹流向登記通用規范》(AQ4102)和煙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立并應用煙花爆竹流向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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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化管理系統。
(九)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十)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十一) 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十二) 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黑火藥、引火線批發企業,除具備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必要的黑火藥、引火線安全保管技術措施和滿足配送服務需要的自有危險貨物運輸車輛。
第八條
批發企業申請領取《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時,應當向所在地相應的發證機關提交下列申請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二)企業法人條件的證明材料。
(三)安全生產責任制文件、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安全管理制度、崗位操作規程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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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倉庫保管員、守護員的資格證明。
(五)庫區外部安全距離實測圖和庫區倉儲設施平面設計圖。 (六)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證明材料。
(七)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至少包括本辦法第六條第(六)、(七)、(八)、(九)項和第七條規定條件的符合性評價內容。
(八)配送車輛的資質證明和駕駛員、押運員的資格證明。 (九)發證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發證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及文件、資料,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申請事項不屬于本發證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出具不予受理的書面憑證,并告知申請人向相應發證機關申請。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改的錯誤的,應當允許或者要求申請人當場更正,并在更正后即時出具受理的書面憑證。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5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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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內書面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補正的,自收到申請材料或者全部補正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條
發證機關受理申請后,應對申請材料和經營儲存場所的安全條件進行審查。需要到現場審查的,應指派工作人員進行現場審查。對黑火藥、引火線批發企業以及其他有1.1級倉庫的批發企業,應指派工作人員進行現場審查。負責審查的人員應當書面提出具體審查意見。
第十一條
發證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頒發或者不予頒發《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的決定。
對決定不予頒發的,應當在作出決定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對決定頒發的,應當在作出決定10個工作日內送達或者通知申請人領取《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并通報相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發證機關審查過程中的現場核查、專家評審、征求意見等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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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辦法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二條
《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應當載明許可證編號、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倉庫地址、許可經營范圍、有效期限、發證機關、發證日期等內容。
《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為3年。有效期起始日為發證機關作出許可決定之日,截止日期為起始日3年后同一日期的前1日。
第十三條
《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有效期滿,擬繼續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經營活動的批發企業,在許可證有效期內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提出許可證延期申請:
(一)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無違法違規生產經營行為;
(二)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后,持續加強管理,未降低本辦法規定的相關條件;
(三)自覺接受安全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并達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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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安全評價報告在有效期內;
(六)未發生有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事故。
延期申請應在許可證有效期滿前3個月提出,逾期未提出以及不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再次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經營活動前,應當重新申請領取《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
第十四條
申請《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延期的企業,向發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延期申請書(一式三份);
(二)所在地縣級安全監管部門出具的企業接受監督檢查情況的書面材料;
(三)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的證明材料;
(四)發證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其他材料。
發證機關參照本辦法第九、十、十一條的規定,辦理《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延期申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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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零售經營許可
第十五條
零售經營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負責人和銷售人員經過安全知識培訓。
(二)實行專店銷售,專店面積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邊50米范圍內沒有其他煙花爆竹零售點,并與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聚集場所、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設施和重點保護建筑物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三)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
(四)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五)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零售經營者申請領取《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時,應當所在地向相應的發證機關提交申請書、零售點周圍安全條件說明以及發證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發證機關對申請人申請的受理、審查,按照本辦法第九、十條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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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發證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頒發或者不予頒發《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決定。
對決定不予頒發的,應當在作出決定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對決定頒發的,應當在作出決定5個工作日內送達或者通知申請人領取《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并通報相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九條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應當載明許可證編號、零售點名稱、經營負責人、經營場所地址、許可經營范圍、限制存放量、有效期限、發證機關等內容。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由省級安全監管局確定,有效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禁止批發企業在城市建成區內設立煙花爆竹儲存倉庫和存有實物的批發(展示)場所。
嚴格控制城市建成區內煙花爆竹零售點數量,禁止在居民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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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設置煙花爆竹零售點。
第二十一條
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和不符合質量標準要求的煙花爆竹。
批發企業不得向未獲得相應許可的零售經營者和燃放單位銷售煙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經營者銷售按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零售經營者不得直接向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采購煙花爆竹,不得采購和銷售按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第二十二條
黑火藥、引火線批發企業不得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銷售黑火藥、引火線,不得經營除黑火藥外的其他煙火藥。
零售經營者不得儲存和經營黑火藥、引火線、煙火藥。 第二十三條
批發企業應建立并嚴格執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記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記檔案,并留存3年備查。
第二十四條
黑火藥、引火線批發企業的采購、銷售記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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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購買或者銷售后3日內報所在地縣級安全監管局備案。
丟失黑火藥、引火線的,應立即向所在地縣級安全監管局和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五條
煙花爆竹倉庫不得超過限定藥量和品種儲存,零售網點存放的煙花爆竹品種和數量不得超過當地規定。
第二十六條
假冒偽劣、過期、含有違禁藥物、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煙花爆竹應及時予以銷毀。
第二十七條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不得轉讓、買賣、出租、出借、冒用或者偽造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變更單位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和經營許可范圍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變更。
對經營許可證變更的,發證機關應當收回原許可證,換發新許可證。許可證變更后,應載明變更日期,許可證有效期截至日期不變。
第二十九條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變更經營、儲存場所或者倉儲設施新(改、擴)建的,應按建設項目審批建設程序辦理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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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續,并經驗收合格后,重新申請辦理許可手續。
第三十條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應在經營(辦公)場所顯著位置懸掛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正本。批發企業應在存儲倉庫存留經營許可證副本。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立即撤銷已經頒發的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一)超越職權頒發許可證的。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頒發許可證的。 (三)不具備本辦法規定的安全條件頒發許可證的。 第三十二條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依法終止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應妥善處理剩余產品,發證機關應當及時注銷其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
發證機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審查、核發經營許可證,并建立健全許可證檔案管理制度,建立完善許可證檔案信息化管理系統,定期向社會公告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單位的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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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省級安全監管局應當于每年3月15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上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頒發和管理情況報告安全監管總局。
第三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安全監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舉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安全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和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單位或個人頒發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非法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行為,不依法處理的;
(三)發現煙花爆竹經營單位不再具備本辦法規定條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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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處理的;
(四)接到對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依法處理的;
(五)在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財物、弄虛作假或者幫助煙花爆竹經營單位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第三十七條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或者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非法違法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物品及非法所得:
(一)未經許可經營煙花爆竹或者超許可范圍經營煙花爆竹,或者使用轉讓、買賣、出租、出借的經營許可證,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
(二)取得經營許可證的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在許可證載明的倉庫、經營地點以外從事煙花爆竹儲存、經營活動或者經營品種超許可范圍的;
(三)倉儲設施新(改、擴)建未重新申請辦理許可手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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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批發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
(五)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的。
第三十八條
批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整改,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合同管理、流向登記制度,或者購銷檔案不健全的;
(二)黑火藥、引火線批發企業采購、銷售記錄未按規定備案,或者丟失黑火藥、引火線未及時報告的;
(三)變更單位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未申請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的;
(四)倉庫內違規儲存的;
(五)儲存假冒偽劣、過期、含有違禁藥物、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煙花爆竹的。
第三十九條
零售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整改,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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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單位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未申請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的;
(三)存放的煙花爆竹數量不得超過當地規定的。 本條第(三)項所述行為,超量存放的數量達到當地規定3倍以上的,并處超儲產品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暫扣其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并責令停業整頓:
(一)發生傷亡事故的;
(二)不再具備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的;
(三)有本辦法第三十八、三十九條所列行為,經責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仍未改正的。
第四十一條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一)轉讓、買賣、出租、出借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
(二)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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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發生傷亡事故情節嚴重的;
(四)有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二)、(三)、(四)項所列行為,情節嚴重的;
(五)依據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暫扣經營許可證,暫扣期滿后,仍然存在或者再次發現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的。
對前款第(一)、(二)項所列行為,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非法經營物品及非法所得。
被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單位,3年內不得再次提出煙花爆竹經營許可申請。
第四十二條
發現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不予受理,該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提出煙花爆竹經營許可申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相應的發證機關決定,可以責成或者授權下級安全監管部門依據本辦法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四條
非法經營煙花爆竹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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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分正本、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為懸掛式,副本為折頁式。
《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由安全監管總局統一印制。
第四十六條
省級安全監管局應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七條
《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申請書、審查書等有關文書由安全監管總局規定式樣;《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申請書、審查書等有關文書由省級安全監管局規定式樣。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2年
月
日起施行,安全監管總局2006年8月26日公布的《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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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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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篇二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
(共三聯)
皖
A
花炮經許補字〔 B 〕
C 號
D
:
你單位于
****年**月**日提交的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E
及相關文件、資料收悉,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和《安徽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細則》的規定,經審核需補正以下材料:
1、
2、
3、
…… 特此告知。
聯系人:
聯系電話:
受送達人(簽名):
收件日期:
(發證機關蓋章)
****年**月**日
(第一聯
發證機關存檔)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
(共三聯)
皖
花炮經許補字〔
〕
號
:
你單位于
****年**月**日提交的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及相關文件、資料收悉,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和《安徽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細則》的規定,經審核需補正以下材料:
1、
2、
3、
…… 特此告知。
聯系人:
聯系電話:
受送達人(簽名):
收件日期:
(發證機關蓋章)
****年**月**日
(第二聯 發證機關承辦科室存留)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
(共三聯)
皖
花炮經許補字〔
〕
號
:
你單位于
****年**月**日提交的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及相關文件、資料收悉,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
實施辦法》和《安徽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細則》的規定,經審核需補正以下材料:
1、
2、
3、
…… 特此告知。
聯系人:
聯系電話:
(發證機關蓋章)
****年**月**日
(第三聯 交提出申請的企業)
關于煙花爆竹申證申請書 篇三
買方:_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合同雙方就下列條款,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買方向賣方訂購煙花爆竹產品_____箱,合計總金額_____萬元。
產品名稱、牌號商標、產品類別、規格型號、單位、單價、數量及金額等具體項目詳見《浙江省煙花爆竹訂貨清單》,訂貨清單作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條質量要求、技術標準、賣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和期限:
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產品檢測報告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提貨地點、時間、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運輸方式及到達站和費用負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包裝標準、包裝物供應與回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驗收標準、方法及提出異議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結算方式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如需提供擔保,另立合同擔保書,作為本合同附件。
第九條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若雙方協商不成,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或由___________仲裁。
第十一條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本合同有效期限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買方______________賣方_____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單位地: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
電掛:___________________電掛: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
稅號:___________________稅號:____________________
辦煙花炮竹證申請 篇四
申請書麻城市安監局:龍池橋街道辦事處:我是龍池街道辦事處龍池橋社區家家樂副食店周曙紅,我店50米范圍內無學校、幼兒園、醫院、商場等人員密集場所,無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等重點建筑物,且有獨立儲存和經營煙花爆竹的場地,為了方便當地群眾購買煙花爆竹,我自愿按規定辦理《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辦證后,我一定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依法依規儲存、經營煙花爆竹。請批準,為謝!申請人:年月日
煙花爆竹許可證條件 篇五
申請辦證的條件及提供的資料
一、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申請辦理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 證,必須具備《條例》、《辦法》所規定的條件:
1、具備企業法人條件;
2、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操 作規程;
3、有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4、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 煙花爆竹經營方面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并經培訓考核合 格;倉庫保管員、守護員應當接受煙花爆竹專業知識培訓, 并經考核合格;其他從業人員應當經過本單位的安全知識教 育和培訓;
5、具有與其經營規模和產品品種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 倉儲設施;倉庫的內外部安全距離、庫房布局、建筑結構、 安全疏散條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施以及 電氣設施等,符合《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 等國家相關標準的要求;儲存區域和倉庫應有明顯的安全警 示標志和標識牌;倉庫儲存不得超過限定藥量和品種儲存;
6、具備配送服務能力,運輸車輛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7、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8、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并配 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同時,提交下列申請文件、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1、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2、企業法人證明;
3、安全生產責任制文件、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復制件和 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清單;
4、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倉庫保 管員、守護員、搬運員培訓、考核合格證明;
5、庫區外部安全距離示意(或者實測)圖和庫區倉儲設 施平面(或者設計)圖;
6、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評價報告;
7、配送服務能力及配送車輛情況說明;
8、發證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含市、縣安監局征求 意見書、原臨時證原件及復印件、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二、 煙花爆竹零售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條件:
1、填寫煙花爆竹零售申請;
2、有固定經營場地,經營場地周邊50米范圍內無其他煙花爆竹經營網點,無學校、醫院、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必須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設施等重點建筑物保持200米以上的安全距離;
3、提供營業證復印件和個人身份證復印件;
4、簽訂煙花爆竹守法經營承諾書;
5、提供和有資質批發企業簽訂的購銷合同;
6、經過安全知識教育培訓;
7、零售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辦煙花炮竹證申請 篇六
申請書
___鄉鎮或街道辦事處
我是___單位或___工商戶,座落在__鄉鎮或街道,__路__號,主要從事百貨經營,為了擴大經營,想從事煙花爆竹的零售經營工作,本店周邊50米內沒有其他煙花爆竹經營點,100米范圍內也無集貿市場、學校、幼兒園、衛生院等人員密集場所,更無危險化學品生產存儲場所和古建筑等,符合經營煙花爆竹的經營條件,特此申請辦理煙花爆竹常年或臨時經營許可證。望批準為謝。
申請人:___或___單位
____年__月__日
以上的申請書是第一次向鄉鎮或街道辦事處申請時用的。在正式申報中 要填寫 國家安監局監制的正式的《煙花爆竹經營(零售)申請書》。
辦煙花炮竹證申請 篇七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申請書樣本
20__-12-14 10:30:12投訴/舉報煙花爆竹謀劃許可證申請書樣本念書啊,我信賴但有朗朗書聲出破廬,早晚有一日有萬鯉躍龍門之奇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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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編號: 受理編號:
申請日期: 受理日期:
煙花爆竹謀劃單元
銷 售 許 可 證
申 請 書
單元名稱:
經 辦 人:
聯系電話:
填寫日期:
銷售方式: 批發□ 零售□
關于煙花爆竹申證申請書 篇八
第一條 市區范圍內的下列地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①國家機關、部隊駐地、學校、幼兒園、醫院、療養院、博物館、圖書館、檔案館;②車站、廣場、公園、停車場、商場、賓館酒店、影劇院、體育場館、網吧、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區域;③城市道路、橋涵、過街天橋、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間;④加油站、液化氣站、天然氣站、加氣站、燃氣管網及其配套設施周邊區域;⑤山林(臺塬)、倉庫、輸變電站和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銷售、使用場所及周邊區域;⑥文物保護單位和旅游風景名勝區;⑦居民住宅小區;⑧經二路、中山路、清姜路、火炬路、公園路、高新大道、東風路、金臺大道、大慶路、行政大道、陳倉大道西環路口至東門十字的沿街區域。
第二條 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啟動后,嚴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三條 除第一條規定區域外,市區其他區域為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允許除夕至正月初六及元宵節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婚喪嫁娶活動可以在指定地點少量燃放煙花爆竹。
公安、環保等部門應大力宣傳大面積、階段性燃放煙花爆竹對環境的危害,大力倡導用更環保的電子鞭炮、電子禮花來代替煙花爆竹作為節日慶祝工具。
第四條 市區煙花爆竹銷售、舉辦焰火晚會活動依法實行許可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未取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或《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不得從事經營活動;未取得公安部門核發的《焰火燃放許可證》,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第五條 燃放煙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車輛、建筑物、構筑物、人群密集場所以及禁止燃放的地點拋擲,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影響交通秩序。禁止在建筑物內的樓道、陽臺、窗口、屋頂等位置燃放或向外拋擲煙花爆竹。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監護人應教育、引導未成年人遵守本通告。
第六條 公安、安監、工商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加大對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監管,組織查處非法經營、儲存、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城管綜合執法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占道擺攤設點經營煙花爆竹的行為。
第七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責令停止燃放,處 100元以上 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八條 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 1萬元以上 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條 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由公安機關依照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沒收非法攜帶的煙花爆竹,可以并處 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條 金臺區、渭濱區、陳倉區政府和高新區管委會應加強對本轄區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監督管理工作。教育、民政、住建、環保、園林環衛等部門應配合做好有關工作。
各鎮政府(街辦)、村(居)委會、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應加強對本轄區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和管理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大對環境保護和大氣污染防治的宣傳教育,倡導廣大市民增強安全、環保、文明意識,盡量不燃放或少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一條 嚴禁我市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公款購買和燃放煙花爆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黨員干部應帶頭執行本通告規定。
第十二條 各縣人民政府要參照本通告,分別劃定縣城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并采取積極措施予以落實。
第十三條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通告
舉報電話:寶雞市公安局:0917-3268334、 110;
寶雞市環境保護局:0917-3260359、 12369
寶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0917-3260514、 12350
寶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0917-3206789
年2月3日
辦煙花炮竹證申請 篇九
申請書縣安監局:本人___,身份證號碼:___,本人一直在經營煙花爆竹,根據有關規定,門面周邊無學校、加油站、網吧、酒吧、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周邊50米內無其他煙花爆竹店,經營煙花爆竹的條件均已達到貴局要求,符合換證的條件,因此,特申請更換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望貴局審核批準為謝!
申請人:__年__月__日
辦煙花炮竹證申請 篇十
零售單位申請領取《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時,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一)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二份);(二)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營業執照或者工商預核準登記注冊原件和復印件,原件和復印件核對無誤后許可機關存留復印件 (三)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核發的主要負責人安全資質證書原件和復印件,原件和復印件核對無誤后許可機關存留復印件;(四)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原件和復印件核對無誤后許可機關存留復印件;(五)零售場所周邊安全條件說明及平面示意圖; (六)零售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清單及張貼安全警示標志清單;(七)負責人崗位責任制、安全管理人員崗位責任制、銷售人員崗位責任制、購銷管理制度、存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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