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遲到早退管理制度 篇一
一、總則
為嚴明紀律,獎勵先進,處罰落后,調動員工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益和經濟效益,特制訂本制度。
1、遲到定義:上班時間后1—30分鐘以內到崗者為遲到,30分鐘以后到崗者按曠工半天處理,超半天按1天處理。
2、早退定義:下班時間提前1—30分鐘下班者為早退,下班時間提前30分鐘以上下班者,按曠工半天處理,超半天按1天處理。
3、對遲到、早退的處理:
①遲到5分鐘以內的不處罰;
②5—30分鐘的,扣款50元;
③當月累計遲到、早退4次者,扣50%績效獎;5次及以上,扣除當月績效獎。
4、上班遲到、早退故意不按指紋者,記過一次。(注:記過一次扣款100元)
5、因上下班遲到、早退或者曠工不按指紋找部門主管做假者,連同部門主管同時記過一次。(注:一次扣款200元)
6、員工因正常上班需要外出公務的,必須由部門主管及領導簽字確認后(部門主管由上一級領導簽字),按完指紋方可外出,外出單交到傳達室。傳達室有義務提醒外出人員提交外出公務單,如外出人員沒手續出門,傳達室負同等處罰,記過一次。(注:記過一次扣款100元)。
7、各部門主管簽外出單時要有正當、合理的理由,每月辦公室統計外出單情況并進行真實性核查,對無正當理由而簽字的主管,與員工承擔一樣的責任。記過一次。(注:記過一次扣款100元)。
8、所有人員上下班必須自覺按指紋,不得提前到打卡區域附近聚集,違者記警告一次。
9、傳達室每天做好考勤監督,并如實做好外出單收集,每周一將外出單交至辦公室。
員工遲到早退管理制度 篇二
一、為加強考勤管理,維護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員工必須自覺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司行政管理制度,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工作時間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外出辦理業務前,須經本部門負責人同意。
三、周一至周六為工作日,周日為休息日。公司機關周日和夜間值班由辦公室統一安排,市場營銷部、項目技術部、投資發展部、會議中心周日值班由各部門自行安排,報分管領導批準后執行。因工作需要周日或夜間加班的,由各部門負責人填寫加班審批表,報分管領導批準后執行。節日值班由公司統一安排。
四、嚴格請、銷假制度。員工因私事請假1天以內的(含1天),由部門負責人批準;3天以內的(含3天),由副總經理批準;3天以上的,報總經理批準。副總經理和部門負責人請假,一律由總經理批準。請假員工事畢向批準人銷假。未經批準而擅離工作崗位的按曠工處理。
五、上班時間開始后5分鐘至30分鐘內到班者,按遲到論處;超過30分鐘以上者,按曠工半天論處。提前30分鐘以內下班者,按早退論處;超過30分鐘者,按曠工半天論處。
六、1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達3次者,扣發5天的’基本工資;累計達3次以上5次以下者,扣發10天的基本工資;累計達5次以上10次以下者,扣發當月15天的基本工資;累計達10次以上者,扣發當月的基本工資。
七、曠工半天者,扣發當天的基本工資、效益工資和獎金;每月累計曠工1天者,扣發5天的基本工資、效益工資和獎金,并給予一次警告處分;每月累計曠工2天者,扣發10天的基本工資、效益工資和獎金,并給予記過1次處分;每月累計曠工3天者,扣發當月基本工資、效益工資和獎金,并給予記大過1次處分;每月累計曠工3天以上,6天以下者,扣發當月基本工資、效益工資和獎金,第二個月起留用察看,發放基本工資;每月累計曠工6天以上者(含6天),予以辭退。
八、工作時間禁止打牌、下棋、串崗聊天等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如有違反者當天按曠工1天處理;當月累計2次的,按曠工2天處理;當月累計3次的,按曠工3天處理。
九、參加公司組織的會議、培訓、學習、考試或其他團隊活動,如有事請假的,必須提前向組織者或帶隊者請假。在規定時間內未到或早退的,按照本制度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處理;未經批準擅自不參加的,視為曠工,按照本制度第七條規定處理。
十、員工按規定享受探親假、婚假、產育假、結育手術假時,必須憑有關證明資料報總經理批準;未經批準者按曠工處理。員工病假期間只發給基本工資。
十一、經總經理或分管領導批準,決定假日加班工作或值班的每天補助20元;夜間加班或值班的,每個補助10元;節日值班每天補助40元。未經批準,值班人員不得空崗或遲到,如有空崗者,視為曠工,按照本制度第七條規定處理;如有遲到者,按本制度第五條、第六條規定處理。
十二、員工的考勤管理,由各部門負責人進行監督、檢查,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的考勤要秉公辦事,認真負責。如有弄虛作假、包痹袒護遲到、早退、曠工員工的,一經查實,按處罰員工的雙倍予以處罰。凡是受到本制度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處理的員工,取消本年度先進個人的評比資格。
員工遲到早退管理制度 篇三
近期發現部分同事上下班有遲到、早退等違反公司勞動紀律的行為,為營造良好工作氛圍,現作如下規定:
1、遲到定義:上班時間后1—30分鐘以內刷卡到崗者為遲到,30分鐘以后刷卡到崗者按曠工半天處理。
2、早退定義:下班時間前提前1—30分鐘下班者為早退,下班時間前提前30分鐘以上下班者,按曠工半天處理。
3、對遲到、早退的處理:
①遲到、早退1—10分鐘的,扣款10元;
②遲到、早退11—20分鐘的,扣款20元;
③遲到、早退21—30分鐘的,扣款50元。
4、上班遲到不刷卡者,記小過一次。(注:記小過一次扣款50元)
5、簽卡只適用于正常上班人員(如出差、忘記打卡和考勤機出現故障等);遲到、早退、曠工不列入此范圍。
6、因上下班遲到、早退或者曠工不刷卡而簽卡者,記大過一次。(注:記大過一次扣款100元)
7、員工因正常上班需要簽卡的,必須到人事部申請,部門經理及主管簽名確認后,方可簽卡。
8、各部門主管簽卡時要有正當、合理的理由,每月人事部統計簽卡情況并進行真實性核查,對無正當理由而簽卡的主管,與員工承擔一樣的責任。
9、所有人員上下班必須自覺排隊刷卡,不得提前到打卡區域附近聚集,刷卡時不得插隊,違者記警告一次。
10、所有人員上下班必須親自刷卡,不得代他人刷卡或者讓人幫忙刷卡,如發現有此行為,首次記小過處理,第二次記大過處理,第三次給予開除。
11、前臺文員每天做好考勤監督,并如實做好出勤異常統計。
12、曠工及簽卡按《員工獎懲管理辦法》及《出勤管理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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