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篇一
申請人:上海軒世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浦東空港工業園金聞路60號。
法定代表人:楊亞鵬,該公司經理。
申請人因詹必躍訴申請人買賣合同糾紛一事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申請事項
請求貴院依法將本案移送上海南匯區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詹必躍訴申請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的履行地在申請人所在地,且申請人又是本案的被告,因此,詹必躍訴申請人買賣合同一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為申請人所在地,即上海市南匯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故本案的管轄地應該是申請人住所地上海市南匯區人民法院。請貴院依法移送。
此致:
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篇二
申請人: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申請人因原告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的訴申請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向貴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請求事項:
請求貴院依法駁回原告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起訴。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收到貴院受理的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訴申請人買賣合同糾紛案應訴通知書,現就管轄問題提出異議,貴院應依法駁回原告起訴,理由如下:
在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中第十一條第一款明確約定:“雙方在合同執行中,應本著互諒互讓、友好協商的原則解決合同中發生的糾紛,若雙方協商不成時,可向對方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由此可見,雙方對糾紛的解決機關已達成仲裁協議,原告對發生的糾紛應當向_______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而向貴院提起訴訟違反雙方約定且與法相悖。
仲裁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雖然雙方只約定了由對方的仲裁機構仲裁,但首先雙方約定的糾紛解決方式為仲裁,解決機構為仲裁委員會,而_______市只有一個_______仲裁委員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仲裁協議約定由某地的仲裁機構仲裁且該地僅有一個仲裁機構的,該仲裁機構視為約定的仲裁機構。因此該仲裁協議對仲裁機構的約定是明確的。本案應由_______仲裁委員會受理,貴院依法不擁有對本案的管轄權。
綜上所述,雙方簽訂的仲裁協議是真實有效符合法律規定的,貴院應依法駁回原告起訴。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篇三
申請人:安徽xx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長
被申請人:安徽省xx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xx總經理
申請人就安徽省xx建筑工程公司訴申請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管轄權異議:申請人訴被申請人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于20xx年6月向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現該院正在審理,案號為(20xx)合民一初字第03xx號,此案與被申請人在貴院訴申請人的案件均因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所引起,系同一法律關系,應合并審理,被申請人訴申請人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也應向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有管轄權的法院應為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特向貴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請求依法裁決,并予移送。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安徽xx有限責任公司
xx年xx月xx日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篇四
申請人名稱: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職務:
商標代理組織名稱:
地址:
被申請人名稱:
地址:
評審請求:
事實與理由:
附件:
申請人章戳(簽字) 商標代理組織章戳代理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申請書副本 份
說明:
1、此書式是供當事人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商標異議復審申請時使用的申請書樣式。申請人只需按此申請文書樣式要求書寫申請書,不受此文書樣式篇幅限制。
2、申請人按此文書樣式提交的商標異議復審申請書,應打印、印刷或者用鋼筆、毛筆書寫。
3、申請人所提出的"評審請求",應寫明所依據的《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具體條款和具體請求。申請人對部分商品或服務提出復審申請的,須在"評審請求"中寫明。
4、申請人在闡述"事實與理由"時,應寫明有關事實所依據的證據,并應另外提供證據目錄清單,寫明證據的名稱、來源和要證明的具體事實。
5、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需寫明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職務。
管轄權申請書 篇五
申請人:__,女,20__年1月10日出生,漢族,__省__縣人,現住北京市海淀區__村_區_號樓。
李四訴申請人離婚糾紛一案,貴院已受理并向申請人送達了編號為(20__)_民一初字第1019號《應訴通知書》,申請人認為,貴院對此案沒有管轄權,特此提出異議。
請求事項:裁定將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申請人與李四于20__年5月開始共同生活,于20__年舉家搬遷到北京市工作、生活,至今申請人和李四離開__省__縣已6年有余。申請人與李四從20__年10月入住自購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區__村_區_號樓,至今亦已近三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條:“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后連續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的規定,可以確定:北京市海淀區是申請人的經常居住地。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據此,李四作為原告起訴與申請人離婚,應向申請人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而申請人的經常居住地是北京市海淀區,并非__省__縣。因此,貴院受理李四對申請人提起的離婚訴訟,于法無據。
綜上所述,李四訴申請人離婚糾www.baihuawen.cn紛一案貴院沒有管轄權,請求貴院依法將本案移送申請人經常居住地的。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
此致
__省__縣人民法院
申請人:__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篇六
異議人:XXXX(寫準確姓名,按身份證上的填寫),性別X,19XX年XX月XX日出生,
民族XXX,住址:XXX
XXX(原告)訴異議人XX糾紛(按收到的起訴狀上注明的案由寫)一案,貴院已受理。異議人特提出管轄權異議。
請求事項:裁定將本案移送人民法院(寫清法院的準確全稱,如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這部分應結合案情和民事訴訟法寫明某法院為什么沒有管轄權,應當交由哪個法院管轄)
此致
XX人民法院(請寫明法院全稱如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異議人:
20xx年x月x日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篇七
北京市勞動局:
你局《關于勞動爭議案件管轄范圍的請示》(京勞仲文〔1995〕38號)收悉。經研究,并征得國務院法制局同意,現函復如下:
《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的企業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處理”,主要是為了方便職工向仲裁委員會申訴。你局請示中所述職工系北京市居民,其工資關系在上海市,爭議雙方當事人是在北京簽訂并履行勞動合同,根據方便職工的原則,對該類爭議的管轄問題,可以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按因履行合同發生的糾紛由合同簽訂地或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的原則,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也可以由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有關仲裁條款中約定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六日發布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含勞動部)
發布日期:1995年04月26日
實施日期:1995年04月26日
(中央法規)
申請人中國xxxxxx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xxxx坊xxx棟xxx樓。
負責人:xxxx峰,職務總經理。
申請事項:請求撤回對黃山市xxx區人民法院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xxxx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業由貴院依法進行審理。訴訟中,申請人曾向貴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現申請人請求撤回該申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之有關規定,特向貴院提出申請,請求撤回管轄權異議申請書,請予以準許。
此致
黃山市xxxx人民法院
申請人:中國xxxx有限公司
浙江省分公司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篇八
申請人: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鄭州市二七區一馬路····號(東操場街北)。法定代表人·····,職務總經理。
被申請人:····,女,漢族,住周口市黃河中路市政家屬院····一單元三樓東戶。
申請事項:
請求貴院依法將(20xx)開民初字第····號案件移送至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首先,本案原告訴求為確認合同無效,返還購房款,雖然涉及不動產,實質并非不動產物權的變動,不屬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動產糾紛,不應適用該條關于專屬管轄的規定,是一般的合同糾紛,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3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其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申請人認為本案應當被告住所地即申請人住所地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管轄,請貴院依法移送。
此致
XX
申請人:鄭州····有限公司 20xx年 月 日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篇九
申請人: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職務:總經理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XXXX
聯系方式:XXXX
申請事項:
請求貴院依法將XX案件移送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事實與理由:
雙方在《采購合同》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的條款中,明確約定:“有關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當事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此可見,如發生糾紛,只有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才有管轄權,即申請人這一方,而申請人注冊地為北京市朝陽區,故本案有管轄權的法院應為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綜上所述,申請人按照《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特請求貴院將本案依法移送管轄,交由申請人所在地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進行審理。請予準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請人:XX公司
年 月 日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篇十
再審請求:
請求人民法院院依法裁定撤銷原審裁定,將本案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七)項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
本案應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即甘肅省高臺縣法院管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條的規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申請人的戶籍所在地為甘肅省高臺縣城關鎮安居路3號樓西側1單201室。在被申請人關于申請人在嘉定區有經常居住的理由不能成立時,本案由甘肅省高臺縣人法院管轄才符合法律的規定。
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二)項原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二審法院裁定書認定申請人經常居住地在本市嘉定區,所依據是申請人的房產證及20xx年3月30日由上海市嘉定區江橋鎮江華社區居委會提供的《證明》,但此兩份證據根本無法證明上述事實。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條規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申訴人確實與某案外人共有一處位于嘉定區江橋鎮靖遠路799弄27號502室的不動產,且該房地產20xx年12月19日才核準登記,離起訴之時也不足3個月,該房租賃給他人用作辦公寫字樓,申請人實際并不居住于此,而是在一直沒有固定住所-----其先后在普陀區、長寧區等地租房居住、借宿等。因此,依法被告并未在該房屋所在地連續居住1年以上,原審法院憑登記于嘉定區的房產證在認定申請人經常居住地在嘉定的做法經不起邏輯性推理,更有逞強爭奪管轄權之嫌。
(二)嘉定區江橋鎮江華社區居委會在20xx年3月30日提供的《證明》(稱:牛*梅自20xx年1月登記入戶),但是隨即又被其在20xx年4月21日提供的另一份《證明》(稱:具體進來日期不清楚)推翻,且后者還有上海百邦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錦華管理處的書面證明,可見原審法院作出認定的依據已經無效。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四)項原裁定認定事實依據的主要證據未經過法庭質證,且二審法院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據“視而不見”;申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裁定。
(一)一、二審法院在對管轄權爭議的裁定過程中,就雙方證據情況,均既未組織質證也未征詢申請人意見,在這種情況下,據以裁判的“證據”的真實性受到質疑。這種做法既不利于查明事實的真相,更有違程序參與原則,使當事人的知情權、辯論權形內虛設,談何程序公正?
(二)在二審法院審理期間,申請人也曾向法院提交了證據目錄及有關證據材料,但二審法院在裁定書中對這些十分重要的證據卻視而不見、只字未提,所作裁定純屬“閉門造車”,實在難以令人信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在原審中提供的主要證據,原審未予質證、認證,但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應當視為新的。證據,如果再審法院依法采納,則必然推翻原裁定。
綜上,在管轄權本來就錯誤的情況下,原審法院對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當事人質證,違背法律賦予公民的程序參與權、辯論權,形成了錯誤的事實判斷,進而作出了對申請人管轄異議極為不利的裁定。一個簡單的管轄權爭議,原審法院于當事人維權成本于不顧,兩次審查均不能作出公平公正、理由充分的裁定,這與法院建立和諧社會的宗旨相背離。申請人報著對法律公平、正義的向往,再向您院提出再審申請,望依法實現申請人的申訴請求!
此致
上海市高級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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