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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開題報告模板范文 論文開題報告模板(優秀5篇)

論文開題報告模板(優秀5篇)

畢業論文開題報告格式 篇一

論文題目

(黑體小二加粗居中)

(宋體小四空一行)

學生:xxx(楷體小四號居中)

指導老師:xxx(楷體小四號居中)

xxx學院(楷體小四號居中)

(宋體小四空一行)

1、課題來源(論文型課題的撰寫內容)(黑體三號加粗*)

1.1內容(黑體四號加粗)

邊坡是地殼表部一切具有臨空面的地質體,具有一定的坡度和高度,包括人工邊坡、自然邊坡以及崩滑體。在重力、風化、侵蝕和其它地質作用下,邊坡不斷地發生變化,應力重新分布,并且隨著邊(宋體小四號)……

(宋體小四空一行)

2、課題研究的目的和意義(黑體三號加粗*)

……(宋體小四)

(宋體小四空一行)

3、國內外研究現狀(黑體三號加粗*)

……(宋體小四)

(宋體小四空一行)

4、研究的主要內容及成果形式(黑體三號加粗*)

……(宋體小四)

(宋體小四空一行)

5、研究方法(含技術路線)(黑體三號加粗*)

……(宋體小四)

(宋體小四空一行)

6、研究進度與步驟(黑體三號加粗*)

……(宋體小四)

(宋體小四空一行)

7、現有條件及需采取的措施(黑體三號加粗)

……(宋體小四)

(宋體小四空一行)

8、協助單位及要解決的主要內容(黑體三號加粗)

……(宋體小四)

9、主要參考文獻(黑體三號加粗*)

相關閱讀:開題報告規范要求

1、題目:課題類別+“課題名稱”開題報告

2、承擔單位名稱以單位公章為準,居中并置于題目下方

3、正文:宋體、小四;段前、段后都為0;行距:固定值20磅

4、一級標題:黑體、三號;序號用一、表示,標題獨立成行,其后不加標點符號

5、二級標題:黑體、小三;序號用(一)表示,標題獨立成行,其后不加標點符號

6、三級標題:黑體、四號;序號用1.表示,標題獨立成行,其后不加標點符號

7、四級標題:宋體、小四,與正文一樣;序號用(1)表示,標題獨立成行,其后不加標點符號

8、五級標題:宋體、小四,與正文一樣;序號用“①”表示,標題獨立成行,其后不加標點符號。凡括弧后都不加標點符號。

開題報告正文內容

1、研究背景與意義

2、理論基礎與依據

3、核心概念界定

4、同類課題的國內外研究述評

5、本研究的創新及研究假設

6、研究目標及內容

7、研究對象及范圍

8、研究思路及方法

9、研究計劃和安排

10、預期成果

11、課題組構成及分工

12、課題經費預算

參考文獻(按規范羅列)

畢業論文開題報告格式 篇二

內容摘要:

隨著經濟生活的深刻變化,標準合同已成為常見的交易形式。但是,大量的格式條款的適用被認為是對合同公正、平等和自由的侵害。

格式合同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訂,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為了平衡格式條款提供人與交易相對人(承諾人)之間的利益關系,保護交易相對人,有必要在合同的締結過程中進一步加強格式條款提供人的責任,從而明晰該過程中的法律關系。如何運用有效的方法來均衡格式條款的利弊,以免條款提供人依其優勢地位損害合同的平等和自由,這成為現代合同法的重要任務。格式合同條款在形成及內容的平等協商性等方面,較普通合同有特殊性,因而在解釋上亦有自己的特點,應突出其與普通條款不同之處。

對格式合同條款的解釋發生爭議時,應堅持公平原則實現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

關鍵詞:

格式條款標準合同消費者合同

一、引言

20世紀以來,社會經濟生活發生了深刻變化,標準合同日益成為常見的交易形式,尤其在大眾消費中得到普遍運用,以至于有學者指出在目前普通人所訂立的合同總數中,標準合同的數量大約占99%,很少有人會記得他們最后一次鑒訂非定式合同是什么時候。恐怕實際的情況是,除了標準合同,他們所鑒訂的合同中只有少數口頭合同算是例外。標準合同具有效率、安全等諸多價值,但同時由于趨利動機的作用而極易成為交易優勢一方的逐利工具,損害弱勢一方的權益,損害合同正義。因此,自標準合同誕生以來,這一流弊成為大家攻擊的焦點。合同條款是合同的基礎,格式合同條款較一般普通合同條款具有很大的特殊性。本文著重論述格式條款訂入合同時的特殊性以及特殊的解釋原則。

二、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在德國法上稱之為一般交易條款,我國臺灣地區稱為定型化契約條款。學者有多種定義方法,比較典型的有崔建遠教授之“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1],張惠英老師之“所謂標準合同條款是指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與不特定的多數人訂約而預先統一擬定的效易條款”。定義方法雖有差別,但實質內容并無多大差異。格式條款的發生有以下四種情形:

一是由當事人一方親自擬定,這種方式最為常見。

二是由專門的團體、組織,比如各種行業協會、政府機構等基于專門知識,對于一些特定的交易制定示范文本格式,一方當事人將來用作與他人訂約的基礎。

三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國家從保護交易公平的角度出發,用立法的形式將某些特殊行業的交易形式、條件等規定下來,則當事人一方必須以其作為與對方訂約的基礎。

四是由一方當事人與保護相對方利益的團體之間(比如企業與消費者協會)共同協商擬定交易條款。

在最后一種情形下,值得注意的是我不可把合同相對人和保護相對人團體兩個概念相混淆,否則將推出在此基礎上訂立的合同是一般合同而非格式合同的錯誤結論。

分析格式條款,我們可以知道格式條款具有如下特征:

(一)格式條款由單方事先決定。格式條款由一方當事人提供,并且該條款在合同締結之前就已存在,并非合同當事人反復協商的結果。至于是否由條款提供人親自擬定,并不影響這一特征的存在,因為不管怎樣,合同相對人是不直接參與合同條款的制定的。

(二)格式條款的相對人具有廣泛性。格式條款是向不特定的人發出的,它不會因為相對人個體的特殊性而作改變。格式條款一旦存在,它指明的權利義務關系就恒定不變。

(三)格式條款恒定劃一。格式條款的內容恒定,相對人不能討價還價予以更改。

(四)相對人在訂約過程中的附從性。相對人對格式條款只有接受不接受兩種選擇,從某種意義上說,相對人的意志附從于占優勢的條款提供人。

(五)效力的待定性。格式條款雖被大量適用,但并不因此當然成為合同的組成部分而具有法律效力,只有經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方能訂入合同。

三、格式條款訂入合同

格式條款的使用容易造成公平、正義的損害,這已成不爭的事實。如何運用有效的方法來均衡格式條款的利弊,以免條款提供人倚其優勢地位損害合同的平等和自由,這成為現代合同法的重要任務。“在實踐中,由于格式條款有的未與合同文件合在一起,有的懸掛于經營場所,有的因內容復雜致使對方不解其意”[2],因此,如何將格式條款訂入合同,就與傳統的個別磋商締約就有不同。現以格式條款條訂入消費者合同為例來探討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一)要約階段

締約之前,如果消費者并不了解對方以格式條款為訂約基礎或沒有機會了解條款的具體內容,締約后卻要求消費者按照一方提供的格式條款承擔權利、義務,此對消費者不公,出于保護消費者弱勢一方的利益,條款提供人有義務提請相對人注意其欲以格式條款作為訂約基礎,并給予相對人合理機會了解條款內容,這應該是應有之義務。

1、提請相對人注意

如何判斷條款提供人已適當履行了提請相對人注意的義務,具體而言,可從文件的外觀,提請注意的方法、提請注意的清晰程度、提請注意的時間、相對人的情況等五個方面加以判斷。

以上五點是判斷條款提供人是否盡到合理提請注意義務的一般標準。另外,當格式合同條款可能構成所謂“異常條款”時,對條款提供人提請注意的義務有更高的要求。所謂“異常條款”是指某些合同條款脫逸其所屬的典型合同對權利和義務的分配,以至于人們根本不可能預想在此類合同中會出現這樣的條款。要使這類條款訂入合同,就必須提請相對人注意的程序愈高。

這種做法的理論基礎在于,格式條款是規范當事人日常交易的權利義務,對方必然期待該格式條款適用涵蓋該合同文本所涉及的特定交易種類的各方面,因此對方可以被要求對此等條款熟稔。反之,如果要求對方對于與該合同條款相左的條款也應予以注意并表示異議,否則該類條款即訂入合同,并對對方發生拘束力,則很不公平。判斷格式條款是否為異常條款,取決于兩個因素:

一)該條款脫逸該合同所屬典型合同的程度;

二)“格式條款使用人`提請對方注意該條款內容的方法`與使用人隱藏該條款,防止對方注意該條款內容的方法”。如果條款提供人對“異常條款”提請注意的程序不夠,該條款視為未訂入合同。

2、給予相對人合理機會了解條款內容

條款提供人不僅應提請相對人注意其欲以格式條款訂立合同,而且還必須提供合理機會使相對人了解條款的內容。實踐當中,條款提供人多在提請注意的同時,就告知相對人條款內容。比如,張貼公告提請注意時將格式條款也一起張貼出來,將格式條款的內容告知相對人或提供給其閱讀。當然,條款提供人在提請注意的同時,并非必須將格式條款的內容告知相對人,而只要將可以知悉格式條款內容的地點和方法告知即可,但相對人經提請注意后要求條款提供人提供的,條款提供人必須提供。

3、條款提供人未提請注意,未提供合理機會的后果

條款提供人在合同締結之前,有義務提請相對人注意并為之提供合理的了解格式條款的機會。這種義務是基于誠實信用原則,直接依據合同法的規定而產生的,屬于先合同義務。當事人違反先合同義務,致使合同不能成立或成立后被宣告無效、撤銷的,有過錯的一方對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損失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條款提供人未履行上述義務的直接后果是格式條款未訂入合同。格式條款未訂入合同并不等于合同全部無效,這里要區分兩種情形:

一是格式條款未訂入合同,但合同仍有效成立,合同的這部分內容依法律來確定。

二是格式條款未訂入合同,這部分內容依法律規定確定時,又對一方過于不利的,則合同無效。這時由于條款提供人未履行先合同義務導致的后果是,相對人因合同無效遭受的損失由條款提供人負責賠償。

(二)承諾階段

1、承諾的方式

相對人對格式條款既可以明示的方式也可以默示的方式承諾。在現代社會大眾交易中,尤以默示方式為多,如乘車、用電、用煤氣行為都可視為對格式條款默示的承諾方式。明示的承諾有口頭和書面兩處,在有些情況下,法律規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的,則以書面確認為必要。一般地說,消費者(即相對人)在載有格式條款的文件上簽字,格式條款即視為受到相對人的承諾,訂入合同,即使他并未閱讀過這些條款,除非有欺詐、脅迫等因素。

2、保護相對人(即消費者)的特殊規定

在消費者合同中,消費者處于弱勢地位,其權益極易遭受處于優勢地位的條款提供人(即商家)的損害,因此在20世紀70年代以來,西方一些發達國家掀起了一場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立法活動,旨在通過立法,給予消費者一些特殊的保護,以彌補實力不均衡造成的不平等。

下面試以法國合同法領域的兩個例子說明[4]。在合同的訂立方面,法國立法上規定了一種“強行持續”程序,即為了避免消費者過早地被合同所約束,以至于沒有時間充分考慮其合同利益,法律以強制性規范對某些合同的成立規定了一定的時間,強令消費者在合同訂立之前“躊躇再三,權衡利弊”。

如1971年有關函授教育合同第71-556號法律第9條就規定:“當事人簽署該合同的行為只有在收到合同文本6天之后實施,才具有法律效力”。通過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實行“強行持續”程序,強令當事人推遲承諾的時間,可以使相對人在合同成立之前有充分的時間了解、斟酌對方提出的格式條款。除“強行持續”程序外,立法還賦予消費者“反悔權”,即對已經消費者承諾的合同,允許消費者在一定期間內反悔。

如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投保人有權在交付第一次保險費后的30天內,撤消其已訂立的保險合同。雖然以往的法律也允許當事人在一定條件下反悔,如法國《民法典》第1590條規定,買賣合同成立時,如一方向另一方給付了定金,當事人可采用放棄定金或加倍返還定金的方式解除合同。但當事人的這種解除權不能等同于后來立法中為保護消費者利益而專門確認的消費者的反悔權,后者不負任何代價地解除合同。

與消費者合同不同,商業性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均為經營某種業務的商人,二者之間交涉能力和注意能力的差別不及消費者合同顯著。在此情形之一,如過多地保護一方,限制另一方,反而容易產生不公平的結果。因此,格式條款訂入商業性合同,原則上應適用民法的一般締約理論。除此之外,從維護交易依賴出發還可適用一些特殊規則。格式條款可以因“系列交易理論”、“特定種類的商業實務”或“商業慣例”的適用而訂入合同。

“所謂系列交易理論是指當事人因多次交易均使用同一內容的特定條款,使當事人產生依賴關系,除非該條款明確地被排除,不待約定即當然訂入合同”[5]。“系列交易”會使當事人之間產生這樣的觀念:相似的環境會產生相似的合同效果。該理論的適用有利于維護商人之間長期形成的商業依賴關系。“系列交易理論”以該行為具有“規則性”和“一致性”為要件。交易行為的“規則性”是指當事人頻繁地、繼續性地進行其營業種類的交易。這里,“繼續性”在實踐上不好把握,德國有判決認為:三年內有八次法律行為不足以使行為具有“繼續性”[6]。但是以交易發生的次數、頻率來判斷,不失為可行的方法,但同時也要將其他諸如交易之性質等因素綜合起來考慮。交易行為的“一致性”是指當事人以往每次交易采用相同的交易條款。因為只有每次交易都采用相同的交易條款,才能使人產生相同種類的交易有相同法律后果的預計和信賴。在“系列交易理論”的適用上,僅要求相對人知悉該格式條款的存在,不求確切了解格式條款的內容。

如果格式條款已成為某行業的正常操作實務,由此種格式條款對于規則地與從事該行業之人為交易相對人而言,視為訂入合同。此種行業多為運輸業和倉儲業。

如果該格式條款已成為某種交易的“既成慣例”,則不論對方是否已經知悉或應該知悉此種慣例,格式條款均成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如果格式條款使用人逐步更新其格式條款,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解釋上一律以締約時最新的格式條款為準。

“如果作為當事人的雙方均有格式條款,應以何人的格式條款訂入合同欠缺明確的合意時,則會發生“格式之爭”問題”。這時格式條款應予摒棄,改依民法及商法的規范予以替補。在商人之間雖就實質上重要事項達成合意,但對于何方的格式條款訂入合同欠缺明確的合意時,即將合同付諸履行,若發生損害賠償,有責任的一方須引用免責條款時,究應以何方當事人的格式條款為準,頗生疑問。解決原則有二:

一是最后用語原則,即雙方在商議中被最后堅持使用的格式條款應訂入合同。

二是適用民法相關規定原則,即雙方的格式條款都不被采用,其內容應以民法及商法的原則予以補充。

四、格式條款的解釋

格式條款在形成及內容的平等協商性等方面,較普通合同有特殊性,因而在解釋上亦有自己的特點。

(一)以合理的客觀性標準解釋的原則

格式條款之所以采取客觀解釋的原則,是因為它是當事人一方制定的,其內容未經過單個、具體協商,具有為交易上的制度或規范的性質。從消極方面說,應不受交易當事人個別主觀情事的影響;從積極方面講,則應使將來不特定多數的交易具有統一的內容,這就要求解釋格式條款不考慮訂立合同的單個因素和具體因素,即不采取主觀解釋。所謂單個因素,是指合同當事人的看法、意圖和理解力。所謂具體因素,是指訂立合同的個案情事。

格式條款的客觀解釋之所以有別于法律的客觀解釋,是因為在格式條款場合,在個別商議條款的優先性問題(《合同法》第41條后段)。應聯系個別商議條款解釋格式條款,而個別商議條款可以做主觀解釋的。因此,格式條款的客觀解釋是在符合個別商議條款的條件下的客觀解釋。這稱之為合理的客觀性標準解釋原則。

(二)統一解釋原則

統一解釋原則,是指以理性人的理解力為標準統一解釋格式條款的原則。依此原則,對于具有同一屬性(包括同一地域、同一職業團體或同一時間范圍等因素)的可能締約人,保持解釋的統一性。在解釋格式條款時,不考慮專業語言的特別含義(例如醫學、化學和工程技術學的語言的含義)。《合同法》第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如果專業語言系于普遍的習慣用法中無法查找的,則理性人自然不可能知悉,故不宜考慮。但是,如果理性人雖不知悉,但可以向專業人員咨詢的,則應推定其知悉該專業語言。法律術語即屬此類。

應看到,統一解釋也是相對的,如果某格式條款適用于特定地區的交易圈,其條款或用語的特殊含義均為該特定地區的交易圈內的當事人所知曉;當該格式條款又流動于另一地區的交易圈,其當事人并不如此理解上述條款或用語的特殊含義時,就不應在不同地區統一解釋格式條款。

(三)限制解釋原則

限制解釋原則,就是格式條款應從狹解釋的原則。在格式條款未規定或規定不完備的事項場合,如法律規定有欠缺或不明了時,采用邏輯的解釋方法,類推適用其他條款的規定以擴張其適用范圍或補充其規定的欠缺,而應法律加以補充或依補充的合同解釋方法加以補充。這是因為,如果允許在上述情況下類推適用,往往會違反條款目的,產生對用戶或消費者不利的結果。拓寬視野,限制解釋原則存在的原因更在于,設權法律條款若有疑義,從狹解釋。循此思路,格式條款,如免責條款、擔保條款等采取格式條款的形式時,如果有疑義,應從狹解釋。

應當指出,限制解釋原則,并非指應為嚴格的文義解釋。在解釋條款時仍應探求它所具有的合理的含義。

(四)調和解釋原則

調和解釋原則,是指合同的某些條款之間互相對立矛盾時,應將它視為皆系有效。目在其共通范圍內,盡可能使之調和。

其具體適用情形之一是,條款中的用語或文句有一般與特殊的對立矛盾時,應認為這些用語或文句皆為有效,只是特殊用語或文句的效力應優先于一般用語或文句。因為特殊用語或文句系為排除一般用語或文句所特別制訂。此外,條款中如有手書條款與印刷條款,以圖印插入的特殊條款與印刷的一般條款,附加印刷條款與基本印刷條款并存時,亦應比照前述原則,認為各個前者的效力優先于后者。

調和解釋原則的具體適用情形之二是,用語有疑義時,應對使用者為不利益之解釋。羅馬法即有“有疑義應為表意者不利益之解釋”原則,后世各車的判例學說多予承繼。我國《合同法》也規定,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以保護消費者等相對人的利益。

(五)個別商議條款優先原則

原則上,合同解釋采體系解釋原則,合同條款可以互相解釋,從整體中獲取條款的含義。這適用于個別商議合同(即經雙方當事人單個、具體協商議定的合同),不成問題,但在格式合同中載有個別商議條款的情況下則不宜適用。理由如下:

1)個別商議條款是經雙方當事人洽商議定的,格式條款則是由單方擬制供對方使用的,須經使用協議即納入個別商議合同。

2)個別商議合同具有單個性與具體性,格式條款在納入個別商議合同前并未單個化與具體化。

3)格式條款是為了將來締約而擬制,其本身并不是高于合同的規范。相反,經雙方當事人共同援引納入合同,成為合同的一部分后,才單個化和具體化,因此,格式條款不可能同個別商議條款平等,而有先后之別。

由第三個理由決定,格式條款不可能優先于個別商議條款,所以,個別條款具有優先性。我國《合同法》也有所體現這一思想。

應當指出,合同的每一個條款都必須被考慮,亦是法解釋學上的主要原則。因而,個別商議條款雖然具有優先效力,但仍必須考慮合同文本的上下文而為解釋,而且在可能范圍內應與格式條款配合解釋,即使該格式條款表面上與該個別商議條款不合,亦然。該原則常導致下述結論:格式條款補充個別商議條款,而非與個別商議條款沖突;只有在二者不可調和時,格式條款就不能調和部分應被摒棄,這多發生在“格式條款”歪曲個別商議條款,以致破壞合同目的的場合。

以此還應注意,在格式條款經過行政規制或行業規制,所反映的利益關系比較公平合理的情況下,條款提供人利用其優勢地位強行與相對人“個別商議”,形成不利于相對人的所謂個別商議條款。于此場合,該個別商議條款不得具有優先性,甚至被依法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

五、結語

我國《合同法》對格式條款訂入合同的規定過于粗陋,應對“提請對方注意”的義務范圍作適當擴展。筆者認為從提請注意的文件外觀、方式、清晰程序、時間和相對人個體情況來判斷該義務較為合理。對格式條款的解釋發生爭議時,應堅持公平價值,綜合適用上述原則,實現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

注釋:

[1]見崔建遠主編《合同法》修訂本第55頁

[2]見崔建遠主編《合同法》修訂本第55頁

[3]見崔建遠主編《合同法》修訂本第58頁

[4]見尹田《法國合同法》第129頁

[5]見王利明、崔建遠《合同法新論》第235頁

[6]見何勤華、戴永盛主編《民商法新論》第183頁

[7]見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2)第494頁

參考書目:

(1)《合同法學》陳小君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

(2)《合同法》修訂本,崔建遠主編,法律出版社,20xx。

(3)《合同法教程》徐杰、趙景文主編,法律出版社,20xx。

(4)《民商法新論》何勤華、戴永勝主編,復旦大學出版社,1999

(5)《合同法》傅強、魏增產、王新紅編著,中國檢察出版社,20xx。

(6)《免責條款研究》韓世遠,載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2),法律出版社,1994。

(7)《合同法新論》王利明、崔建遠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

(8)《法國合同法》尹田,法律出版社,1999。

畢業論文開題報告格式及字體要求 篇三

畢業論文開題報告格式及字體要求(黑體小二加粗居中)

(宋體小四空一行)

學 生:×××(楷體小四號居中)

指導老師:×××(楷體小四號居中)

×××學院(楷體小四號居中)

(宋體小四空一行)

1、課題來源(論文型課題的撰寫內容)(黑體三號加粗*)

1.1內容(黑體四號加粗)

邊坡是地殼表部一切具有臨空面的地質體,具有一定的坡度和高度,包括人工邊坡、自然邊坡以及崩滑體。在重力、風化、侵蝕和其它地質作用下,邊坡不斷地發生變化,應力重新分布,并且隨著邊(宋體小四號)……

(宋體小四空一行)

2、課題研究的目的和意義(黑體三號加粗*)

……(宋體小四)

(宋體小四空一行)

3、國內外研究現狀(黑體三號加粗*)

……(宋體小四)

(宋體小四空一行)

4、研究的主要內容及成果形式(黑體三號加粗*)

……(宋體小四)

(宋體小四空一行)

5、研究方法(含技術路線)(黑體三號加粗*)

……(宋體小四)

(宋體小四空一行)

6、研究進度與步驟(黑體三號加粗*)

……(宋體小四)

(宋體小四空一行)

7、現有條件及需采取的措施(黑體三號加粗)

……(宋體小四)

(宋體小四空一行)

8、協助單位及要解決的主要內容(黑體三號加粗)

……(宋體小四)

9、主要參考文獻(黑體三號加粗*)

畢業論文開題報告格式 篇四

1、總述

開題報告的總述部分應首先提出選題,并簡明扼要地說明該選題的目的、目前相關課題究

情況、理論適用、研究方法、必要的數據等等。

2、提綱

開題報告包含的論文提綱可以是粗線條的,是一個研究構想的基本框架。可采用整句式或整段式提綱形式。在開題階段,提綱的目的是讓人清楚論文的基本框架,沒有必要像論文目錄那樣詳細。

3、參考文獻

開題報告中應包括相關參考文獻的目錄

4、要求

開題報告應有封面頁,總頁數應不少于4頁。版面格式應符合以下第3部分第2)項“格式”的規定。

開題報告

學生:

一、選題意義

1、理論意義

2、現實意義

二、論文綜述

1、理論的淵源及演進過程

2、國外有關研究的綜述

3、國內研究的綜述

4、本人對以上綜述的評價

三、論文提綱

前言、

一、

1、

2、

3、

二、結論

1、

2、

3、

三、

1、

2、

3、

四、論文寫作進度安排

一、開題報告封面:論文題目、系別、專業、年級、姓名、導師

二、目的意義和國內外研究概況

三、論文的理論依據、研究方法、研究內容

四、研究條件和可能存在的問題

五、預期的結果

六、進度安排

七、教研室可行性論證結論

上文是論文開題報告的格式指導

畢業論文開題報告格式 篇五

一、論文題目

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研究

二、選題意義的研究

作為一種提供資金融通服務的金融形式,對其加以法律規制,既是現實問題,也是理論問題。30余年改革開放,非正式金融支持了中國民營經濟的大力發展,緩解了農村地區資金的極度匱乏現象,有力地推動了我國的經濟增長。然則,長期以來,非正式金融在中國是個頗有爭議的議題。一方面,作為誘致性制度變遷的結果,其內生性推動了中國民營經濟的發展,間接地推動了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另一方面,長期體制外循環對社會經濟造成一定負面影響,影響了國家宏觀經濟調控政策的制定與實施,甚至對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影響。為此,我國政府對于非正式金融的“管制”是較嚴苛的,但效果并不明顯。

金融危機之后,全球經濟低迷,歐債危機持續不斷,中國實體經濟遭遇挫折、國內通脹壓力不減、股市樓市財富效應暗淡的情況下,大量民間資金流向民間借貸行業有其必然性,借助民間借貸渠道,眾多求貸無門的中小企業獲得了寶貴的資金“輸血”。但在實體經濟盈利低下的情況下,巨額高息的民間借貸,無疑是“一劑飲鴆止渴的毒藥”,浙江“跑路”潮恐是最好的實證。民間借貸如果演化為純粹的資金炒作,沒有實體經濟做支撐,那只能是擊鼓傳花的游戲,風險終會爆發。面對如此現狀,正視非正式金融成為必然,對其進行必要的法律規制是當務之急,近年來中央乃至地方相繼對民間借貸這種非正式金融形式及其組織進行規范正是現實所迫,但就法律規范本身而言,目前對于非正式金融的規范位階過低,多集中于部門規章與司法解釋,這并不能解決中國面臨的民間融資問題。

本文通過分析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必要性、比較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有關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實踐,提出中國非正式金融契約治理與監管并行的規制路徑,通過監管邊界的設定,具體設計中國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制,以希將非正式金融的風險控制在一個可承受范圍內,并借此發揮其對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本文的理論意義在于變消極事后“管制”為積極“法律規制”和變“堵”為“疏”的理念以及監管邊界設定的思路,全文貫穿著對非正式金融的寬容思想。文章創新之處在于將非正式金融的契約治理機制與適度監管結合起來,設定監管邊界。

同時將司法系統長期以來在非正式金融發展中所起的作用加以疏理,對于浙江省通過司法“試錯”來反應非正式金融的創新進行了深入分析,從而為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提供了路徑依賴,即便是在現有非正式金融立法環境不變的情況下,通過地方司法的改革來適應非正式金融不斷創新的路徑也是可行的;司法可以第一位次的解決非正式金融糾紛,如民間借貸糾紛等。全文貫穿著實證分析方法,并在第四章中就契約治理機制的論述過程中,對于各種具體非正式金融行為的法律規制進行了具體論述,同時對于非正式金融的監管制度進行了初步構建。非正式金融的研究不僅對于中小企業融資、民間資本的投資渠道具有一定現實意義,同時對于中國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也具有一定意義,彌補了法學領域對于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系統研究的不足。

三、課題的基本內容

30余年改革開放,中國經濟增長速度創造了世界經濟史奇跡,其中民營經濟對其做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然則,民營經濟對社會經濟發展做出的貢獻并不足以說明其在正規金融體系中的地位,其中企業數量占比為99%的中小企業,占GDP比重為55.16%,占全國新增產值比重為74.17%,占社會銷售額比重為58.19%,占稅收比重為46.12%,占出口總額比重為62.13%,占城鎮就業崗位比重為75%左右。

但只有極小數的中小企業可以從正規銀行類金融機構獲取所需資金,如同KelleeS.Tsai所言,中國經濟中最有活力的部分卻缺失正規信貸,民營企業并沒有直接受益于國有銀行的信貸配置。同時,證券市場的門檻又將絕大多數中小企業拒之門外,在無法從正規金融系統融入資金的情況下,多數中小企業在創業初期、產能擴張期或者經濟不景氣的情況下,選擇了非正式金融。

與此同時,中國廣大農村出現了資金逆向流出現象,農村信用社及郵政儲蓄銀行等金融機構從農村吸收的存款,不斷地輸入到城市,如果農村信用社全部改制成商業銀行,成為與大型商業銀行類似的運營模式,可能會隨著大型商業銀行在農村的萎縮而逐漸縮容。面對此格局,在農村長期的金融體系中,非正式金融發揮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對民營經濟和農村經濟發展起到推動作用的非正式金融,又如何陷入風波之中?非正式金融是否比正規金融體系更加脆弱,更易引發系統性風險,否則政府何以將絕大多數非正式金融視為非法,予以取締而快之?基于一系列疑惑以及近年來民間借貸風波的發生,本文試圖對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制問題進行深入分析,對中國現有非正式金融法律規范進行疏理,并采取歷史、經濟、比較以及實證的分析方式探究我國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現狀,及我國民間借貸糾紛大規模發生、非法集資手段不斷推陳出新、非金融企業間借貸不斷地變相發展的制度動因,同時通過對境外有關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實踐經驗進行疏理與比較,最終對我國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制路徑進行思考。

基于這一思路,全文的研究分為五章層層展開。

第一章是全文的理論根基,從非正式金融內涵與外延的界定著手,通過非正式金融生成邏輯的多維分析以及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理論基礎分析,為后文的法律規制確定理論基石。有關非正式金融內涵的界定是仁者見仁,但關鍵在于其是否受到監管、是否納入政府金融監管體系,處于金融監管體系之外的各種金融組織及各種資金融通活動統稱為非正式金融。換言之,非正式金融是指不受政府對于資本金、儲備金和流動性、存貸利率限制、強制性信貸目標以及審計報告等要求約束的金融組織和金融活動的總和。基于這一內涵的界定,非正式金融區別于民營金融、非法金融等,同時具體的非正式金融活動包括民間借貸、企業內部集資、非金融企業間借貸(文章并不贊成將其排除在民間借貸范圍之外)、通過私人錢莊與合會進行的金融活動、錢中與銀背等中介組織進行的金融活動、P2P網絡信貸以及各類非法集資行為、影子銀行的行為等等,只要滿足其內涵均可以確定為非正式金融范疇。

對于非正式金融的生成邏輯,文章從二元金融結構與政府的“父愛主義”入手提出非正式金融在當代中國生成的特殊環境,并且對于我國長期存在的金融抑制政策加以分析,同時對非正式金融生成的制度動因進行深入闡述,非正式金融的變遷作為一種誘致性制度變遷的結果,更是地方政府、中央金融權威機構與非正式金融參與者三方之間博弈的一種金融制度創新,最后通過經濟學上交易成本理論的分析為非正式金融的存在與發展提供進一步的經濟學基礎。文章一方面強調非正式金融生成的邏輯機理,另一方面對非正式金融長期隱蔽運營所造成的社會問題以及金融本身的脆弱性進行論證,從而為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制提供基石。

依照明斯基的金融脆弱性理論,一旦不具備償還債務能力的組織或者個人,只是通過不斷舉借新債償還舊債時,隨著這種非正式金融主體的增加,非正式金融將處于不穩定狀態,即極易發生危機,而溫州民間借貸風波的發生即有此等因素的作用。與此同時,金融市場所存在的信息不對稱性、外部性及壟斷問題,通過政府公權力的介入,初步是可以解決的,但其不可避免地會產生一些監管被俘獲的問題,故而如何將這種公權力的介入控制在一定邊界內,即對非正式金融的監管控制在必要的范圍內,進行適度地監管成為各界所關注的問題。作為外在制度的金融法律制度,是否具有普適性、是否與內生演化而來的規則互補、金融法律制度的供給是否滿足社會需求,這一系列問題亦成為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必要前提。

第二章就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現狀加以闡釋。通過溫州民間借貸風波的簡要論述,引出中國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發展歷程,此后對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現狀進行深入分析,從而尋找出如此管制強度之下,民間借貸糾紛泛濫、非法集資行為范圍不斷擴張的制度原因,進而為變非正式金融“管制”為“法律規制”提供法律制度上的現實原因,也為后文“契約治理”與適度監管的規制路徑的提出提供法律制度基礎。

一國的金融法律制度一般都會基于金融穩定、安全的考量,從當時的社會經濟背景出發,確定具體的金融法律制度。為此,從1949年至今,我國對于非正式金融的法律態度前后有所變化,從建國初期的提倡私人借貸到此后一段時間的絕對禁止,形成了非正式金融一度基本消失的狀態。對于當時的政治經濟環境而言,通過市場機制來實現經濟趕超目標基本是不可能的,計劃經濟也就成為當時恢復經濟的首要選擇,這種強制性積累機制適應了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需求。

然而在改革開放之后,民營經濟迅速發展起來,政府對非正式金融的管制也有所松動,故而得到前所未有的發展。然而,20世紀90年代初的投資過熱現象,以及諸如沈太福、鄧斌事件的發生,和1993年-1995年期間大量金融法律法規相繼出臺,又適逢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的發生,促成了新一輪金融嚴管政策。故而,在20世紀90年逐步形成了行政取締與刑事制裁非法集資行為的規制模式,各種非正式金融組織亦成為非法金融組織。20xx年,相關法律制度開始松動,中央對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提出36條,同時促進了民間資本向金融領域的發展,而20xx年有關民間資本36條的出臺,更是為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提供了決定性的法律基礎,從而對非正式金融的管制有所松動。

現有規制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范多集中于金融行政法規、規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性文件,效力位階比較低,甚至與其他基本法律相抵觸。這種將民間借貸限制于自然人間、自然人與企業組織之間的借貸,排除非金融企業間借貸行為的規定,以及民間借貸利率四倍以上不受法律保護,同時又通過中國人民銀行的金融規章將其確定為“爆收益”行為,卻無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等等一系列法律制度上的不完善,憱就了非正式金融管制的低績效。文章通過規范分析方法闡述了非正式金融現有法律規制的低績效與嚴管制的現狀,為第四章論述私人契約治理與適度監管路徑提供邏輯基礎。

第三章圍繞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有關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實踐與經驗,為后文的論證提供比較分析的基礎。本章分為兩部分,即發達國家,諸如美國、德國、日本等國有關非正式金融發展的經驗,尤其是法律規制的經驗,并且將對中國非正式金融發展的啟示融合于其中;發展中國家則以非洲撒哈拉以南國家小額信貸機構的發展經驗、南非《國家信貸法》的規制實踐以及亞洲孟加拉格萊珉銀行的成功發展為例,為我國小型金融組織的發展提供參考。而南非《國家信貸法》的簡要闡述為我國民間職業放貸人的規范提供了可資借鑒之處。

無論是發達國家的美國、日本,抑或是發展中國家的非洲諸國,以及中國臺灣地區,對于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制,既重視非正式金融固有的契約治理模式,同時考慮差異化監管,并且非正式金融的進一步發展離不開法制的先行。

第四章圍繞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理念的重新樹立、契約治理與適度監管的論證展開。金融監管強調安全、穩健、有效等理念,然而在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過程中,過分強調“管制”,造成自由與效率價值的忽視,甚至是公平的喪失,并不符合非正式金融規制現實需求,更不利于非正式金融的規范化健康運作,必須重新樹立理念價值,客觀地認識非正式金融與正規金融法律規制的區別。

強調效率理念:非正式金融的私人契約治理機制的有效利用;自由理念:賦予公民、企業一定的融資自由權,即民間自治權的發揮;公平價值:公平信貸權理念的樹立;保障安全價值:需要適度監管;最終實現正式規范與非正式規范的彌合、非正式金融與正規金融的聯結。

非正式金融之所以能夠長期存在并得以發展,除了具有多維度的生存空間,在缺乏有效的法律機制保護情況下,其特有的私人治理機制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無論是非正式金融的隱性擔保機制(緣約文化)、基于長期合作與重復博弈形成的聲譽執行機制,抑或是團體貸款中的連帶責任(同行壓力),都是以社會資本和聲譽價值為基礎,其運作機理的關鍵在于交易者聲譽信息的傳遞,以及對不良聲譽懲罰的可置信性。但其受限于特定的社區范圍內,無法應對規模化運營,對于超出血緣、地緣、親緣關系的非正式金融,這種私人治理機制的效用不斷弱化。同時,經濟環境的復雜多變,信息不對稱問題、交易不確定性問題依然會困擾非正式金融的正常發展,再加上長期在法律體系之外運營,無法得到法律的保護,對于組織化程度較低的非正式金融而言,缺乏有效的風控機制,這些都對非正式金融的可持續發展、投資者的利益保護不利,為此,需要來自于第三方的法律治理機制來彌補這些治理空隙,并矯正這些私人治理機制失效的領域。

法律治理機制對于私人治理機制的彌合,需要控制在一定范圍內,即政府公權力的介入,需要有一定的邊界,換言之,需要設定非正式金融監管供給與需求邊界,為非正式金融的私人治理與政府監管提供一個可行的平衡點。對于監管模式的選擇上,文中并不贊成在目前的中國實行自律性監管為主、政府監管為輔的監管模式,而是仍以政府監管為主,充分重視自律性監管及非正式金融領域存在的非正式制度。通過立法上一定程度地賦予非正式金融法律身份,從而為監管制度的具體構建提供法律基礎,否則市場準入、退出及交易活動等監管制度的設計皆為惘然。

第五章探討司法對非正式金融的保障。尤其是在現有法律規定不加以改變的前提下,對于體制外運營的非正式金融而言,在自身私人治理機制無法解決契約糾紛時,或者已經獲取一定的法律身份的’前提下,發生糾紛,司法機制也是其最后的保障,同時,司法能動性是回應非正式金融創新的最可行路徑。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不僅有助于金融監管目標的實現、解決非正式金融糾紛持續走高問題,同時也可以彌合現有法律制度的粗疏與滯后性以及監管不足的現象。然則,完全依賴于司法規制并不是法律規制的應然之路,非正式金融陽光化的發展,不僅需要尊重其自身固有的特性,更需要立法上予以承認其法律身份,并且需要行政監管部門的適時護航、司法部門的最后保障,即形成全方位的規制體系。

四、課題的重點和難點

“存在即為合理”,行文伊始,筆者提到非正式金融的廣泛存在是否合理的問題,通過二元金融結構的分析、非正式金融生成的制度動因分析,非正式金融作為一種誘致性制度變遷的結果,更是地方政府、中央金融監管機構與非正式金融參與者三者之間博弈的一種金融制度創新,也是經濟學上交易成本理論作用使然,這一系列制度經濟學的闡釋,為深入分析非正式金融廣泛存在的正當性提供了依據。

然而,非正式金融長期以來隱蔽經營,甚至是近些年的異化發展所引致的社會問題同樣不可小覷。無論是從金融脆弱性角度、公共利益角度,抑或是法律制度的供給與需求角度而言,更或是中國現有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狀況而言,都需要對非正式金融加以進一步規制,將其引入規范化發展之路。如何既考慮非正式金融固有的私人契約治理機制,又將法律、監管這些正式的治理機制融入其中,將二者完美的相結合,成為全文考慮的重心。

行文至此,本文已經初步對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制路徑問題做出回答,即非正式金融的私人契約治理機制+適度金融監管,伴隨以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理念的重樹、金融監管模式的設定以及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領域路徑的探析。具體而言,主要得出以下結論:

1、非正式金融作為一種內生自發性金融形式,具有多種存在的制度動因,并不會因為政府的嚴厲打擊而減少,近年來民間借貸規模的不斷增長、非法集資手段的不斷創新及其涉案金額與范圍的不斷膨脹、非金融企業間變相借貸形式的不斷推陳出新,已然說明非正式金融的存在絕非是可以通過嚴刑峻罰來加以壓制的,適當地承認其合理性與正當性是規范非正式金融的必要前提。

2、以尊重非正式金融契約的私人治理機制為基礎的法律治理機制,進行適度監管是其法律治理機制的關鍵,尤其是在非正式金融監管缺位、管制過多的情形下,依照適度監管的理念構建我國非正式金融監管體制是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對非正式金融監管供給與需求邊界加以設定,從而為金融行政監管部門介入到非正式金融領域提供邊界,進行適度地監管。

3、進行適度監管,并非是放松監管,而是正視非正式金融的特性,采取區別于正規金融監管的方式。考慮到監管主體的不同、市場自治程度、我國金融業監管傳統、非正式金融發展現狀等多方面因素,筆者認為,政府既要監管非正式金融,同時對相關監管者予以必要的限制,將政府行政監管與行業自律組織的自律性監管相結合。目前階段并不適宜以行業自律性監管為主的模式,畢竟中國的自律性傳統還不足以采取這種監管模式,非正式金融市場的行業自律組織仍處于起步階段,待其發展成熟,參與者的自律程度達到一定水平時,可以考慮政府逐漸退出。為此,本階段需要建立以政府的監管為主、行業協會的自律監管為紐帶、非正式金融參與者的內控為基礎、社會監督為補充的監管體系。

4、對于非正式金融監管的各種制度設計,其前提離不開法律對非正式金融的適度承認。而現有非正式金融的立法規定極其不完備,對各種非正式金融組織的規定過于粗疏,在規制實踐中,司法機構發揮了更大的作用,法律規范也多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性文件為主,這種法律規制現狀無法調整非正式金融異化發展的現實。為此,部分地區通過地方司法“試錯”的方式對非正式金融的不斷創新加以體現,例如浙江省的高級人民法院,甚至是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臺了一系列領先于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性文件,作為處理非正式金融糾紛的規范性文件。但是對于這種先行先試,要有一定邊界的限制,需要處理好與立法、地方行政的關系。

綜上所述,對于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制,是一個綜合規制的體系,既需要立法的確認,同時需要行政監管部門的維護,以及司法部門的最后保障。從廣義上而言,應該是在尊重非正式金融固有特性與契約治理機制的基礎上,做到事前監測、事中監管、事后保障的全方位的非正式金融規制體系。

本文的研究尚有未盡事宜,譬如對非正式金融具體行為的規制論證,尤其是實證方法的運用,在文章中尚有所欠缺,雖則筆者在近兩年多時間里幾赴浙江省的溫州市、麗水市、寧波慈溪市,江蘇省的南通市、無錫市,山西省的臨汾市等地市,就民間借貸問題進行調研,但仍囿于調研范圍及深度,不能充分就文中相關觀點進行論證,也不能完全確定自己提出的規制路徑是否能夠在非正式金融活動中得到完全驗證,然而,對于源自于民間的非正式金融,筆者能夠確定的是全文是基于大量實地調研收集的資料所進行的思考與寫作,而且會繼續這一本土化的“草根學問”。

五、論文提綱

目錄

導言

一、問題的提出

二、選題意義

三、非正式金融研究文獻述評

四、研究思路與方法

第一章非正式金融及其法律規制的理論基礎分析

第一節非正式金融內涵與外延的界定

一、非正式金融概念的厘清

二、非正式金融類型的界定

三、非正式金融的特性分析

第二節非正式金融生成邏輯分析

一、二元金融結構與政府“父愛主義”

二、非正式金融:金融抑制政策使然

三、非正式金融:制度動因

四、非正式金融:交易成本分析

五、非正式金融:有利于競爭政策優化

六、非正式金融:個人與企業的選擇

第三節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理論基礎分析

一、政治學基礎:公共利益理論

二、經濟學基礎:金融脆弱性理論

三、法經濟學基礎:法律制度的普適性準則和制度的供給需求關系。

本章小結

第二章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現實需求–我國非正式金融法律

規制的發展歷程及其問題

第一節我國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發展歷程

一、1949-1978年:從提倡私人借貸到絕對禁止

二、1978年-1995年:適度寬松,但仍對非正式金融進行抑制的時期76

三、1995-20xx年:非正式金融的嚴格管制期

四、20xx-2010年:雖有限制但法律開始松動

五、20xx年至今:進一步放寬非正式金融管制

第二節我國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現狀

一、非正式金融的法律地位

二、對非正式金融采取的管制措施與管制主體

三、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責任

第三節我國非正式金融現有法律規制的缺陷

一、管制強度高、績效低

二、金融管制理念的偏差

三、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體系的不健全

本章小結

第三章境外非正式金融發展與法律規制實踐及其啟示

第一節發達國家非正式金融發展、法律規制實踐及其啟示

一、美國非正式金融向正式金融的成功轉型:社區銀行

二、充分尊重合作制本色的合作金融法制典范:德國

三、日本輪轉基金組織的成功轉型:無盡→聯合股份公司→互助銀行→一般性商業銀行

第二節發展中國家(或地區)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制實踐與啟示

一、撒哈拉以南非洲國家的金融自由化改革–小額信貸機構的發展

二、小型銀行典范:孟加拉格萊珉銀行

三、強制替代的代表:20世紀50年代的印度、泰國

四、契約治理的典范:臺灣

本章小結

第四章我國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構想

第一節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理念之重樹

一、效率:非正式金融的私人契約治理機制的有效利用

二、自由:賦予公民、企業融資自由權,即民間自治權的發揮

三、公平:公平信貸權理念的樹立

四、安全:適度監管

五、合作:正式規范與民間規范的彌合、非正式金融與正規金融的聯結

第二節我國非正式金融的契約治理

一、契約自由與契約治理

二、非正式金融契約治理機制現狀

三、非正式金融契約的法律治理機制對私人治理機制的彌補與矯正

第三節非正式金融監管邊界的分析

一、監管理論述評

二、非正式金融監管邊界設定中的主要假設條件分析

三、非正式金融監管成本分析

四、非正式金融監管的供給強度邊界及其影響因素分析

五、非正式金融監管的需求邊界分析

第四節我國非正式金融監管制度設計

一、非正式金融監管模式的選

二、監管權限的設定

三、我國非正式金融監管制度的具體設計

第五章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路徑分析

第一節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必要性分析

一、各地民間借貸糾紛、非法集資案件持續走高

二、現行有關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制度的粗疏與滯后

三、監管有效與無效論下的司法介入

第二節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路徑選擇–以“先行先試”和司法能動性為視角

一、地方司法“試錯“的可能性

二、能動性下的地方司法

三、地方司法與地方行政的良性互動及司法能動性對立法革新的推動

第三節地方司法“試錯”邊界分析

一、地方司法“先行先試權”的授權合法性

二、地方司法“試錯”主體的限定與時間、范圍的限制及監督救濟

三、司法的能動性不能取代立法

四、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應注意的問題

本章小結

結語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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